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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蔺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16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蔺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蔺某某支付抚养费168000元,生活困难帮助金5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张某某去向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蔺某某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蔺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495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