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庆声、李成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庆声,李成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谢庆声,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平桂区。被执行人:李成昆,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桂区。申请执行人谢庆声与被执行人李成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成昆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