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美英与梅理顺、杜养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英,梅理顺,杜养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903号原告:吴美英,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梅理顺,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杜养华,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吴美英与被告梅理顺、杜养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美英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美英负担,依法准予免交。审 判 员 王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