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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王某、张某、谢某、李某、孟某某、王某某、范某某、何某某、边某某、滕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王某,谢某某,李某,孟某某,王某某,范某某,何某某,边某某,滕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孟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被执行人边某某,男,被执行人滕某某,男,被执行人丁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关于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王某、张某、谢某、李某、孟某某、王某某、范某某、何某某、边某某、滕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张某某、谢某某、李某、孟某某、王某某、范某某、何某某、边某某、滕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账户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