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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道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道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道峰,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现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道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新华、代理审判员蔡梁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9日晚18时许,被告人邱道峰酒后驾驶闽H×××××号二轮摩托车途经建瓯市人民路213号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余某驾驶的HH7368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邱道峰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建瓯市立医院采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邱道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邱道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邱道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告人邱道峰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道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道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道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陆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