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舒明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舒明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478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霞,女,系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明迎,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明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