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763号原告:王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单某,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贾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霍愿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