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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763号原告:王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单某,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贾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霍愿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