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黄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因犯罪被判刑入狱,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孟某某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