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久州、赵九师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久州,赵九师,赵九凯,赵九焱,管峰,赵九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25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久州,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7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殷成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九师,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6日被连云港市海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XX,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赵九凯,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九焱,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管峰,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九喜,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久州、赵九师、赵九凯、赵某1、管峰、赵九喜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苏0706刑初1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久州、赵九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九师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久州在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妇联河旧桥附近,以其使用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赔偿款未到位为由叫工地停止施工,后与施工队负责人被害人张某及施工人员王某发生殴斗,被告人赵久州持刀将被害人张某左大腿刺伤,被害人张某将被告人赵久州鼻子打伤。期间,被告人赵九凯、赵九焱在旁边帮被告人赵久州拉偏架,同时,被告人赵九凯电话纠集被告人赵九喜帮忙“架势”,被告人赵九焱电话纠集被告人赵九师及赵兜成、赵某2(皆另案处理)帮忙“架势”,被告人赵九师又纠集被告人管峰帮忙“架势”。被告人赵九喜、赵九师、管峰到现场后,与被告人赵久州、赵九凯一起持棒球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张某、王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赵九凯又用高尔夫球杆将张某轿车玻璃砸坏。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左大腿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赵久州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轿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40元。案发后,被告人管峰、赵九凯、赵九喜、赵九焱、赵九师主动向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九喜、管峰、被告人赵九凯的亲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王某经济损失共计十一万元,二名被害人对被告人赵九凯、赵九喜、管峰表示谅解。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08)海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复印件六张,通话记录等书证,被告人赵久州、赵九师、赵九凯、赵某1、管峰、赵九喜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王某的陈述,未出庭证人赵兜成、赵某2、厉进成、赵某3、马某、戴某、陈某、范某的证言,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临床)字[2016]0078号、0039号、1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连价鉴(2016)22号关于轿车玻璃受损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久州、赵九师、赵九凯、赵九焱、管峰、赵九喜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均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久州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久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九凯、赵九焱、赵九师、管峰、赵九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九师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可以对被告人赵九凯、管峰、赵九喜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久州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九师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九凯拘役五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1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九喜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管峰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上诉人赵久州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赵久州制止被害人张某等人挖土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害人张某、王某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上诉人赵久州与其他被告人没有犯意联络,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更非共同犯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赵久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赵久州制止被害人张某等人挖土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赵久州家大场赔偿款每年以租金的形式发放给赵久州家,被害人张某的施工队在在赵久州家大场施工并未超出工程要求的范围,该事实有证明、领款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赵久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张某、王某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上诉人赵久州与其他被告人没有犯意联络,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更非共同犯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1月5日下午,上诉人赵久州以其使用的土地征收赔偿款未到位为由,要求正在施工的被害人张某等人停止施工,在明知被告人赵九师、管峰、赵九喜等人过来“架势”的情况下,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对被害人张某、王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张某、王某轻微伤。上诉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赵久州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共同犯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久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久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赵久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九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赵九师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赵久州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东风审判员 徐家容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峰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