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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邱喜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喜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喜武,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羁押,2017年1月5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喜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喜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14时多,被告人邱喜武伙同“阿鼠”(另案处理)窜到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办事处高湖村山尾古溪市场旁被害人黄某的住家门口,当见黄某的1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45元)停放在该处时,便由“阿鼠”在一旁负责望风,邱喜武上前将该摩托车盗走。得手后,当邱喜武驾驶盗得的摩托车逃跑到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茂广村小学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抓获。经检验,被盗摩托车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均被磨损破坏,原车架号码为“LWBTCG1G5F1080025”,原发动机号码为“15K10742”。经查,被盗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是被害人冯某于2016年8月5日停放在阳江市江城区城西江闸路华强实业工厂门口被盗的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喜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冯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赃物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痕迹检验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邱喜武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喜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喜武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喜武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邱喜武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喜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珠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