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帮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帮联,胡柳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477-1号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6677546。被申请人:赵帮联,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胡柳英,女,汉族,1970年1月31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县。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帮联、胡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帮联、胡柳英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帮联、胡柳英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壹年。案件申请费13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