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屠某某、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屠某某,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312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屠某某。被告:郦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屠某某、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屠某某、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屠某某、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请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屠某某、郦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4日、2009年12月20日、2010年4月22日、2010年8月27日、2010年12月28日、2011年1月26日、2011年8月5日、2011年12月23日、2012年11月25日、2013年4月11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7月14日、2014年7月14日、2014年9月16日、2014年12月10日,被告屠某某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60000元、30000元、4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70000元、50000元,合计83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借条均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上述借款均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二被告均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十五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屠某某、郦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8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100元,由被告屠某某、郦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宓光辉人民陪审员  马映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