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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竹先,曾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4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尼葛路1000号,组织机构代码:58312960-6。法定代表人张智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2号3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733439-4。法定代表人张少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智强,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叶小青,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罗继秋,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丽英,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少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华梅,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竹先,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曾文超,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竹先、曾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75086元,由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竹先、曾文超承担。因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竹先、曾文超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竹先、曾文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永安市柏逸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辰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智强、叶小青、罗继秋、张丽英、张少俊、李华梅、刘竹先、曾文超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08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08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