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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戴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磊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刑初573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区投资总监,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志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彩红,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磊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蕾、代理检察员赵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磊及其辩护人赵志强、李彩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戴磊让他人伪造了“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印章,用于出具一份规划性质变更证明,以通过郑州市消防支队对于爱尔眼科医院的消防设计审核。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规划性质变更证明中“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印文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该单位公章印文材料中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戴磊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裕达国贸8楼大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报案及工作人员王朝鹏的陈述、证人杨某、任某1、段某、张某、贺某、陈某、任某2、朱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文鉴定书、辨认笔录、规划性质变更证明、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磊伪造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磊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戴磊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被告人戴磊量刑时,本院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磊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