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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风胜与张士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胜,张士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674号原告:孙风胜,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委托代理人:王瑞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响,男,住河北省威县。原告孙风胜诉被告张士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原告在被告处获得石家庄市长安区“奥北公园”项目1、2、3、4/5号楼部分楼道的墙面粉刷等施工工程,到2015年5月底,原告组织建筑工人完成了项目任务,后经原被告结算,原告施工项目金额为9万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作为凭据。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奥北公园”项目赔钱为由拖延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风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