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恢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庞尊芬与赵庆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恢755号申请执行人:庞尊芬。被执行人:赵庆青。申请执行人庞尊芬与被执行人赵庆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的(2013)东执字第1453号案件未履行,现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0元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赵庆青将70000.00元还给申请人,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164.5元予(2013)东执字第1453号案件时2013年11月7日被执行人缴纳,遂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遂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庞尊芬与被执行人赵庆青(2013)东民一初字第8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