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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645号原告:赵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XX镇XXX村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躍腾,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XX河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之处,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