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645号原告:赵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XX镇XXX村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躍腾,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XX河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之处,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