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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与杨玉华、杨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杨玉华,杨玉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8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负责人:孙培耀,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兆广、段家才,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杨玉华,男,壮族,1973年7月11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被告杨玉良,男,壮族,1957年9月9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诉被告杨玉华、杨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