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执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曹库申请张清、魏飞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库,张清,魏飞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1执76号之三申请人:曹库,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卓资县。被执行人:张清,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执行人:魏飞宇,女,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1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魏飞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飞宇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清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的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永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