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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关毛与李小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毛,李小国,李进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697号原告:关毛,女,汉族,1948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小国,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第三人:李进来,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关毛与被告李小国、李进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关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关毛撤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