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关毛与李小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毛,李小国,李进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697号原告:关毛,女,汉族,1948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小国,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第三人:李进来,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关毛与被告李小国、李进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关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关毛撤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