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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陆金成与迟永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金成,迟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525号申请执行人:陆金成,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迟永成,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本院在执行陆金成与迟永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迟永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迟永成的银行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