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锁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潘惠平、潘存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锁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潘惠平,潘存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218号原告徐锁保,男,194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仇书洪,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小兵,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员工。被告潘惠平,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潘存富,男,195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锁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潘惠平、潘存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锁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锁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锁保负担。审判员 顾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秋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