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房开太与李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开太,李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房开太,男,1971年6月11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李海胜,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开太与被执行人李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