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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某1与任某2、任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任某2,任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750号原告:任某1,男,194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符家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2,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任某3,女,199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1诉被告任某2、任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1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1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任某1负担。审 判 长  吴 祥人民陪审��王晓娟人民陪审员  黄国琳书 记 员  廖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