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8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尹某、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8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上诉人尹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某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史兆宏审判员 郝福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士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