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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2民初413号原告:朱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告:任某,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原告朱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程度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俊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