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环球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环球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环球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莱蒙都会大厦4单元8层5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继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德龙,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月,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燕,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环球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德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7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环球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环球宇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环球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扣除了两个月租金,是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系环球宇公司提出黄德龙违约的重大抗辩,而二审法院以环球宇公司未将该主张以诉讼请求的方式提出而不予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二)黄德龙有阻工闹事的违约行为,应向环球宇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该款与环球宇公司应给付的租金抵消,环球宇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定环球宇公司违约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中,环球宇公司提交了《关于2015年2月12日的说明》,证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而该和解协议系高桥镇政府协调下达成,属于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其内容应推定为真实,二审法院未予采信属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判决应支付租金16000元,二审法院改判错误。环球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环球宇公司虽然在一审中提出黄德龙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的抗辩,但是未提起反诉,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同时,在双方当事人均对环球宇公司欠付租金这一事实并无异议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环球宇公司违约,并判决其支付所欠租金正确。此外,环球宇公司已经另案起诉主张黄德龙违约,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黄德龙支付环球宇公司违约金5000元,该案已进入二审诉讼阶段,故环球宇公司诉讼权利并未受到侵害。(二)涉案《会谈纪要》并无黄德龙签名,仅能证明双方曾就该纠纷进行协商,主持调解人虽为镇政府,但双方间的协商仍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环球宇公司提出《会谈纪要》系镇政府协调时制作,属于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应予采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四川环球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环球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向阳审判员 刘丽君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昌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