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雨生、田利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雨生,田利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716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1584363-4。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生,该联社职员。被告任雨生,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田利铮,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连生到庭,被告任雨生、田利铮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04年12月24日,被告任雨生向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由被告田利铮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日为2005年10月24日,利率为9.78‰。至2005年10月24日,被告任雨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4890元。裁判结果:一、被告任雨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万元及利息4890元(算至2005年10月24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田利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田利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雨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被告任雨生承担,被告田利铮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