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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乐清市凯斯斯电器连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乐清市凯斯斯电器连接有限公司,温州金马煤矿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周高程,郑松莲,郑巨芳,郑巨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负责人:吴招程。委托代理人:卓群,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凯斯斯电器连接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法定代表人:郑巨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金马煤矿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西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松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高程,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松莲,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巨芳,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巨利,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乐清市凯斯斯电器连接有限公司、温州金马煤矿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周高程、郑松莲、郑巨芳、郑巨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撤回上诉申请。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2972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何士锋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苗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