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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奉林与李宗亮、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奉林,李宗亮,郭怀立,唐为进,王会权,胡玉香,季书成,陈峰,谷长安,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异8号申请人:范奉林,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宏远集团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察布查尔县。被申请人:李宗亮,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被申请人:郭怀立,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建湖县。被申请人:唐为进,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建湖县。被申请人:王会权,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伊宁市。被申请人:胡玉香,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申请人:季书成,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陈峰,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申请人:谷长安,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伊宁市。被执行人: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犁州新源县招商局四楼。法定代表人:李宗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奉林与被执行人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奉林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追加被申请人李宗亮、郭怀立、唐为进、王会权、胡玉香、季书成、陈峰、谷长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兵04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李宗亮、郭怀立、唐为进、王会权、胡玉香、季书成、陈峰、谷长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被申请人唐为进、胡玉香、季书成、陈峰不服该裁定提出复议申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兵04执复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4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范奉林称,申请执行人范奉林与被执行人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债务履行能力,故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李宗亮、郭怀立、唐为进、王会权、胡玉香、季书成、陈峰、谷长安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范奉林与被执行人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0402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该案执行标的为1420773元。另查,被执行人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成立,被申请执行人李宗亮、郭怀立、唐为进、王会权、胡玉香、季书成、陈峰、谷长安为该公司的股东。李宗亮的认缴出资额为670万,出资比例为33.5%;郭怀立的认缴出资额为630万,出资比例为31.5%;胡玉香的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出资比例为5%。以上三名股东的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11月1日。唐为进的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出资比例为5%;王会权的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出资比例为5%;季书成的认缴出资额为150万,出资比例为7.5%;陈峰的认缴出资额为150万,出资比例为5%;谷长安的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出资比例为5%。以上五名股东的出资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以上事实由(2016)兵0402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的查询信息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股东李宗亮、郭怀立、唐为进、王会权、胡玉香、季书成、陈峰、谷长安均未实际缴纳出资额。因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在其未实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审理期间,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法庭提交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申请人范丰林申请追加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宗亮、郭怀立、唐为进、王会权、胡玉香、季书成、陈峰、谷长安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李宗亮、郭怀立、唐为进、王会权、胡玉香、季书成、陈峰、谷长安为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李宗亮、郭怀立、唐为进、王会权、胡玉香、季书成、陈峰、谷长安向申请人范奉林在未出资额范围内履行1420773元的给付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孙   星   慧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飞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