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岳川与黄志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川,黄志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367号原告:王岳川,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黄志忠,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王岳川与被告黄志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王岳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岳川撤回起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岳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