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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岳川与黄志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川,黄志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367号原告:王岳川,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黄志忠,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王岳川与被告黄志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王岳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岳川撤回起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岳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