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魏廷林与甘生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廷林,甘生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魏廷林,男,汉族,1970年生,农民。被执行人甘生栋,男,汉族,1977年生,居民。执行标的:32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廷林与被执行人甘生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廷林于2017年7月28日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青012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彩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