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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榆林市镇星汽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文博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镇星汽贸集团有限公司,刘文博,王萍,张冰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50号申请执行人榆林镇星汽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陆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慧刚,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文博被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张冰媛申请执行人榆林镇星汽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博、王萍、张冰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被执行人刘文博偿还原告榆林镇星汽贸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648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张冰媛、王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20元、申请执行费990元,由被执行人刘文博、张冰媛、王萍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