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建平、张以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平,张以雷,天津泽鑫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德州犇羴鱻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建平,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陵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才,德州陵城君合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以雷,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成才,德州陵城君合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泽鑫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邯郸道(保税区内)601号209室。法定代表人:石立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德州犇羴鱻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糜镇回孟村西首。法定代表人:张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升,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建平、张以雷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泽鑫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州犇羴鱻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影响一审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建平、张以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增途代理审判员  田 雷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