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3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杨正仁,徐玲华,杨家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3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民,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现住江山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灵燕,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正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杨正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正仁,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玲华,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杨家扬,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杨正仁、徐玲华、杨家扬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放置在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原位于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八路19号厂区内的机械设备(上述财产清单见拍卖公告中衢永泰评字[2017]第045号评估报告书中部分的财产清单)。买受人廖荣斌(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2589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放置在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原位于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八路19号厂区内的机械设备的全部查封。二、放置在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原位于江山市上余镇兴工八路19号厂区内的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廖荣斌所有,自上述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上述财产清单见拍卖公告中衢永泰评字[2017]第045号评估报告书中机械设备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徐善法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