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9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陈小芹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陈小芹,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白沙水路119号301房。法定代表人:莫新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芹,女,1967年8月15日,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审被告: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香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莫新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1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新普利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