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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海与赵奕涛、柴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赵奕涛,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10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海,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赵奕涛,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柴君,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22万元、案件受理费6436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296.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奕涛、柴君银行存款229732.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晓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