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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福江、周瑞云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福江,周瑞云,武彦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266号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丹县。法定代表人:郇玉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斐,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福江,男,东乡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周瑞云,女,东乡族,出生年月不详,山丹县居民。被告:武彦斌,男,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福江、周瑞云、武彦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赵福江、周瑞云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赵福江、周瑞云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赵福江、周瑞云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赵福江、周瑞云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赵福江、周瑞云现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福江、周瑞云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7870元,退还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