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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德龙与刘世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龙,刘世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849号原告:张德龙,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被告:刘世珠,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身份证号码×××原告张德龙诉被告刘世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龙、被告刘世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其工程款64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世珠因承包修建庆城驿马、宁县和盛、镇原兴乐园等工程,2016年12月14日,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64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提起诉讼。被告刘世珠承认原告张德龙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无能力清偿。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刘世珠清偿张德龙工程款64500元。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被告刘世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敦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