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健生、珠海市易事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健生,珠海市易事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破申6号申请人林健生,男,汉族,住澳门,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英,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珠海市易事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鼎港湾大道金星路8号A座202房。法定代表人张枚琼。2017年1月11日,申请人林健生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珠海市易事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易事通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登记机关为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14日,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珠仲裁外字(2015)第14号调解书确认易事通公司共欠林健生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042万元。另,林健生还提交(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2012)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易事通公司还存在其他债务。据初步统计,以上债务合计人民币4403万元。根据林健生提交的材料,易事通公司确认名下的财产有位于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诗路东、科技二路南侧、面积为6069.39平方米的土地及地面尚未建设好的建筑物。根据现有评估,以上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1556万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易事通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香××区,该公司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故林健生向本院申请对易事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具有管辖权。易事通公司现存资产总价值为人民币1556万元,债务合计人民币4403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林健生对珠海市易事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二、指定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朱学辉审判员 孙永红审判员 邓飞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