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兆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68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兆竟,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0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3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兆竟危险驾驶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5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兆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兆竟醉酒无证驾驶豫R×××××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孔明路交叉日东100米处时,因避让车辆摔倒在地。经南阳市公客观存在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兆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4mg/100ml。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兆竟的供述;2、证人郑某、王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起诉认为,被告人李兆竟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我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兆竟醉酒无证驾驶豫R×××××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孔明路交叉日东100米处时,因其避让郑某驾驶的车辆摔倒在地。经事故责任认定,李兆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兆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4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兆竟的供述;2、证人郑某、王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兆竟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兆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兆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兆竟的刑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栗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