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鲁四海票据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四海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27号罪犯鲁四海,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大专文化,原任中国银行沈丘支行副行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沈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鲁四海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8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鲁四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票据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鲁四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鲁四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至2006年3月,该犯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出具“小头大尾”银行承兑汇票共7批37笔进行诈骗,合计金额3.459亿元,贴现资金总计3.4194445366亿元,贴现利息合计395.554634万元,融资费用等损失合计167.961583万元(由鲁四海等四人分取)。贴现资金转回3.40264837亿元,累计偿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22笔,金额为1.988亿元,尚未偿还银行承兑汇票15笔,金额合计1.471亿元。该犯有自首情节。2002年至2005年5月份,鲁四海收受他人价值79200元的轿车一辆(已被扣押)和现金4500元。该犯有坦白情节。罪犯鲁四海本次考核期内于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6月、10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2017年4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四次。2015年1月6日退赃款4500元;2015年3月24日缴纳罚金50000元。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鲁四海犯两罪,两罪为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均为需从严把握减刑的犯罪类型。其票据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社会影响至今没有完全消除。其本次减刑间隔期较短,狱内每月平均消费高。综合考虑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罪犯鲁四海本次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四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