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执1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雪高、曹文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高,曹文进,徐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雪高,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陈夏夏。被执行人曹文进,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徐美英,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2民初25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雪高人民币153928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77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曹文进、徐美英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华庭西路88号三江鸣翠桃源绿竹苑9号7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高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哲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