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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季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季,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137号原告马季。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地址绥中县新兴街2段建都花园1区门市39-17。负责人张新华,系该公司区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季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马季承担。审判员  董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