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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必箴;丁秀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箴,丁秀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134号原告: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繁被告必箴,被告丁秀洋原告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必箴、丁秀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彦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丽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