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8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必箴;丁秀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箴,丁秀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134号原告: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中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繁被告必箴,被告丁秀洋原告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必箴、丁秀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甘肃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彦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丽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