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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永康市金帅压铸厂,吕丰塔,朱丽琨,吕月阳,黄娅,叶放,应丽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83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红,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石明堂村302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朱丽琨,经理。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黄家村世方西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吕月阳,经理。被告:永康市金帅压铸厂,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世方中路**号。投资人:叶放。被告:吕丰塔,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送达地址:永康市古山镇黄家村世方西路269号。被告:朱丽琨,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送达地址:永康市古山镇黄家村世方西路269号。被告:吕月阳,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送达地址:永康市古山镇黄家村世方西路269号。被告:黄娅,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送达地址:永康市古山镇黄家村世方西路269号。被告:叶放,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送达地址:永康市胡库镇工业区。被告:应丽宾,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送达地址:永康市胡库镇工业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永康市金帅压铸厂、吕丰塔、朱丽琨、吕月阳、黄娅、叶放、应丽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1329792.18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135万元自2015年11月2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为76827.19元;708万元自2016年5月18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为344937.6元;694万元自2016年5月17日计付至2017年4月8日,6939792.18元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为344297.08元;299万元自2016年6月24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为12963.45元;1297万元自2016年5月18日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为605569.3元),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2、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吕丰塔、朱丽琨坐落于永康市古丽镇五金城五金四街48号【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2)第035**号;最高抵押额:193万元】在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永康市古山镇胡库工业区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古山字第××、00××58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2)第016**号;最高抵押额:1113万元】在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永康市古山镇胡库工业区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古山字第××、00××54、00002055、00××56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0)第018**号;最高抵押额:1071万元】在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永康市金帅压铸厂、吕丰塔、朱丽琨、吕月阳、黄娅、叶放、应丽宾对第一诉讼请求全部债务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诉讼代理人沈晓红,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胡登进、被告吕丰塔、被告吕月阳到庭参加诉讼。其余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吕丰塔、朱丽琨签订了编号为ZD530120150000008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吕丰塔、朱丽琨自愿以登记在吕丰塔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街××号【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2)第035**号】抵押给原告,为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止向原告的借款承担193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担保的债务范围为: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5年10月29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吕丰塔、朱丽琨签订编号为ZB530120150000068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吕月阳、黄娅签订编号为ZB530120150000068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吕丰塔、朱丽琨,吕月阳、黄娅自愿为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最高均不超过人民币3200万元为限;保证的债务范围为: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5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永康市金帅压铸厂签订编号为ZB530120150000067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叶放、应丽宾签订了编号为ZB530120150000067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永康市金帅压铸厂,叶放、应丽宾自愿为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最高均不超过人民币1765万元为限。其它约定同上。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D530120160000002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坐落于永康市××镇胡库工业区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古山字第××、00××54、00002055、00××56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0)第018**号】抵押给原告,为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4日止向原告的借款承担1071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担保的债务范围为: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6年4月14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ZD530120160000002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坐落于永康市××镇胡库工业区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古山字第××、00××58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2)第016**号】抵押给原告,为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4日止向原告的借款承担1113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担保的债务范围为: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6年4月14日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11月2日,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2015282074]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1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年利率为5.0025%,逾期罚息利率为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同时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日,原告按约放款。2016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53012016281383的贷款展期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展期至2017年5月18日(2017年4月18日还60万元,2017年5月18日还75万元),展期期间利率为5.4625%,展期期间贷款的其他条件同原借款合同。2016年5月17日,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2016280766]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94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年利率为5.22%,逾期罚息利率为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一次还款。同时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日,原告按约放款。2016年5月18日,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2016280773]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9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年利率为5.22%,逾期罚息利率为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一次还款。同时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日,原告按约放款。2016年5月18日,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2016280775]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708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年利率为5.0025%,逾期罚息利率为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一次还款。同时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日,原告按约放款。2016年6月24日,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012016280979]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99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年利率为5.22%,逾期罚息利率为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一次还款。同时约定: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日,原告按约放款。原告放款后,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原告遂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告发函宣告上述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于2017年4月5日前还款。2017年4月8日,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仅归还本金207.82元(合同编号5301201628076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694万元),其余款项均未归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部分被告提出本案所涉抵押物中有占地200平方5层的房屋不属于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所有,不应处置该房屋。但被告的该辩称与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证、土地证上所载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1329792.18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本金135万元自2015年11月2日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694万元自2016年5月17日计付至2017年4月8日,从2017年4月9日起以本金6939792.18元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1297万元自2016年5月18日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708万元自2016年5月18日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99万元自2016年6月24日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吕丰塔名下的坐落于永康市古丽镇五金城五金四街4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2)第035**号;最高抵押额:193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永康市古山镇胡库工业区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古山字第××、00××58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2)第016**号;最高抵押额:1113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浙江省永康市丰塔铝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永康市古山镇胡库工业区房地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古山字第××、00××54、00002055、00××56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0)第018**号,最高抵押额:1071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吕丰塔、朱丽琨,吕月阳、黄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永康市金帅压铸厂,叶放、应丽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176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义乌市凯瑞厨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