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甜心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景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甜心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景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90号申请人:北京甜心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4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孙京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树敏,女,1988年5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徐景伟,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申请人北京甜心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心网络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景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甜心网络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1829号裁决书,判令徐景伟承担诉讼费,判令甜心网络公司无须向徐景伟支付任何款项。申请理由:仲裁庭认定事实不清,甜心网络公司已足额支付徐景伟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不应当再支付徐景伟任何款项。徐景伟称:甜心网络公司确实没有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甜心网络公司称已经支付了上述工资,应当提交证据。仲裁裁决是正确的,应当驳回甜心网络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徐景伟以甜心网络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甜心网络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工资16000元。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8日裁决:甜心网络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景伟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工资16000元。甜心网络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本院审理期间,甜心网络公司称已经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徐景伟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工资16000元,当时也有收据,只是后来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收据已经找不到了。徐景伟对甜心网络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认可。双方均确认此前徐景伟的工资支付方式是通过银行转账,没有用现金支付过。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甜心网络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已经支付了徐景伟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1829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甜心网络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甜心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甜心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清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欣欣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