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悦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恺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悦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恺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005号原告:上海悦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方长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恺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总经理。原告上海悦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恺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悦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悦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悦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