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业民诉被告孟令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民,孟令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971号原告:李业民,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系原告儿子),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君,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刚,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业民诉被告孟令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业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业民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