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业民诉被告孟令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民,孟令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971号原告:李业民,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东(系原告儿子),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君,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国营热水畜牧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刚,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业民诉被告孟令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业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业民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