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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宏(英文名:XUHONG),女,护照号:GB436337,1988年8月22日出生,加拿大国籍,现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吴滨,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爱明。委托代理人鲍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乃刚。委托代理人张栋磊。上诉人徐宏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上海机场边检站”)不准出境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简称“上海边检总站”)行政复议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行初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所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海机场边检站根据公安侦查机关出具的实施边控函对徐宏所采取的不准出境措施,属于行政机关对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徐宏就该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不可诉。上海边检总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综上,徐宏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于2017年4月28日裁定驳回徐宏(XUHONG)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徐宏(XUHONG)。徐宏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徐宏上诉称:现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刑事犯罪情况,被上诉人上海机场边检站对上诉人限制出境没有依据。原审法院没有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显属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被上诉人上海机场边检站辩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采取的不准出境措施,系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实施边控的函,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对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合法、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上海边检总站辩称:上海机场边检站不准上诉人出境是协助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查:上海边检总站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沪总检公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上海机场边检站作出不准出境决定,系决定机关即上海市公安局通知不准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准申请人徐宏出境合法有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2016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准出境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或者不准入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出境、入境情形消失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撤销不准出境、入境决定,并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因此,边防检查机关只是执行机关,并非实际作出决定的机关。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机场边检站不准上诉人徐宏出境,系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实施边控函而实施的协助执行行为。该协助执行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高 凌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